“两高”就邪教组织界定等问题作出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12 15:02:00|  来源:www.635288.com

中国法院网2017年1月25日讯 (罗书臻)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据了解,1997年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依法惩治邪教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2015年11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如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内容;增加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按照该罪处罚。因此,现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共同研究起草了新的惩治邪教犯罪司法解释稿。经认真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历时一年多,出台了本《解释》。

据介绍,《解释》对以往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整合,并将以往办理此类案件的成功经验予以吸收转化,为依法办理邪教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方便操作的依据。同时,刑法修改后,如何贯彻落实刑法规定,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利用各种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的情况日益突出,危害很大,如何把握其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等实践普遍反映的问题,《解释》都尽可能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突出打击重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进邪教组织成员自我转化,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精神,《解释》对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人员规定了特别从宽制度。同时,新旧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基本平衡,在进一步严密法网的同时,保持打击力度不减,防止案件处理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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