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王金美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金美在某中学旁超市内向未成年人宋某某(男,2003年10月26日生),谷某某(男,2003年12月1日生)等人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经宋某某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并对被告人王金美进行盘问,王金美拿出随声携带的法轮功宣传手册向民警及辅警宣传。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美曾因从事邪教活动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情节较轻,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金美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思想,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均会造成劣势影响,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