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恩施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8-07-11 10:04:00|  来源:www.635288.com

  www.635288.com讯(通讯员 陈雨点)7月10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恩施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恩施市一企业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判决该企业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46666.66元,并责令该公司在恩施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单位恩施市某建材公司在郑某某实际负责经营管理期间,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至2016年5月在恩施市三岔乡阳天坪村下槽坝组的采石场非法占用毁坏林地,采石打砂,用于销售获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损毁。经恩施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33.93亩,为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至今被损毁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仍未恢复。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2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出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对二被告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矿,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法院从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被告单位在采石打砂过程中非法占用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33.93亩,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值班总编:瞿照坤 编审:程玲 编辑:方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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